我國有許多由雇主所組織之同業公會或工業同業公會,具影響力的全國性及區級工商團體列舉如下:
以全國工業總會為例,作為產業界觀點及意見表達之平台,其目標係提升與推動經濟之發展。全國工業總會為非營利組織,其下約有150個會員團體分別代表特定之同業,由於其整體代表超過8萬家的台灣公司,對於勞工法律及政府勞工政策之訂定擁有相當程度的影響力。又如全國商業總會,其主要任務係幫助改善國內外經商環境;增進商會組織成員間之聯繫;代表民間企業向政府部門爭取增訂或修訂法律草案;政府經濟政策協助推行及研究建議;促進國際貿易,並與其他國家建立合作關係;蒐集國外市場趨勢提供會員相關資訊等。
在台灣之外國商會主要有三:
歐洲商務協會係在台灣代表歐洲公司商業利益之主要機構。藉由對於政府進行遊說與訂定其立場聲明書之方式,歐洲商務協會意在確保歐洲方面關心之議題始終在中華民國政府的優先政策上。此外,歐洲商務協會與歐盟執行委員會間密切合作之關係對於我國在歐洲發聲頗有助益。歐洲商務協會雖基本上為商業導向之組織,其同時亦扮演歐洲方面在我國之重要文化與社會活動中心。
台北市美國商會促進了美國與我國之間雙邊商務及貿易之發展,並鼓勵地方政府儘可能採行最高之國際商務標準。台北市美國商會之目標係代表其各類會員具有共同利益之議題,提供建立溝通管道及取得資訊之平台,作為可信賴且對政府具影響力之倡議者,並鼓勵參與台灣地區之公益活動。
台北市日本工商會致力推動台、日雙邊經貿及投資合作關係,對台灣與日本之經貿交流扮演重要角色。日本工商會透過年報及月報等出版品,提供會員有關台灣政治、經濟以及產業相關資訊,同時促進日本在台企業彼此間之溝通交流,亦代表日商企業在台投資及業務營運方面對政府提出相關建言。
工會及其對勞資關係的影響是投資者考慮未來企業經營的重要因素。台灣工會的成立須依「工會法」所規定之組織要件辦理籌組,採登記制,其組織類型分為企業工會、職業工會及產業工會,並得依需要籌組工會聯合組織。
依據2012年底的行政院勞資關係統計資料顯示,台灣總計有976家企業工會及產業工會、會員58.9萬餘人,儘管這類工會的主要功能仍然是代表會員和資方進行交涉,以維護會員的勞動權益,但其中僅有83家工會和雇主訂定事業單位團體協約,由此可知,集體協商在台灣並不普遍。另一類會員人數較多的工會,是由無一定雇主的勞工,含微型企業的勞工,所組成的職業工會,總計有4,016家、會員279.9萬人,此類工會的最主要功能是幫助會員參加各項社會保障制度。整體而言,台灣在企業層級的勞資關係相當和諧,正式的勞資集體協商活動並不活躍。
為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勞動基準法」規定僱用員工3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這是一種企業內的勞資共同諮商制度(joint labor-management consultationsystem),由勞資雙方分別推派相同人數的代表組成,藉由會議方式研商包括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事項、勞動條件事項、勞工福利籌劃事項及提高工作效率事項。在2012年底,總計已有38,436家事業單位舉辦勞資會議。
一般而言,勞資集體協商可分為法定的團體協約之協商及一般性的非正式勞資協商,針對前者「團體協約法」明定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互負協商義務,如有發生雇主拒絕協商之情事時,工會可向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所設置的「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自2011年5月1日「團體協約法」的前述新修正規定施行之後,簽訂團體協約的事業單位家數由2010年底的43家,經一年半期間已增加至2012年底的83家;未來訂約家數是否會持續的增多,仍有待觀察。
多數之爭議發生在下列各領域:工資、勞動契約、職業災害、退休相關問題、勞工保險、福利與管理問題。多數案件係屬權利事項爭議,救濟的途徑為司法訴訟及行政機關所提供之訴訟外紛爭處理制度。涉及爭議最多者乃製造業,其次為批發及零售業、其他服務業及餐飲/旅館業。
就解決案件數而言,調解及協調程序對於解決勞資爭議助益相當大。過往勞資爭議的發生,大多為雇主未依法給付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造成政府機關面對了許多來自於工會及雇主雙方之陳情與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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